一、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之服務範圍為平鎮工業區內之雨、污水系統,污水系統之範圍包括自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接入污水收集管線之點起,至污水處理廠放流口接入承受水體之管渠末端點止之全部設施;雨水系統之範圍包含區內屬於公用之雨水下水道系統之全部設施。作之執行。
二、擴建、整建範圍包括:
(一)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之擴建、整建與功能改善等相關事宜。
(二)擴建量不得低於平均日處理量3,000 CMD。
(三)其他因應廢污水污染量增加或法規修改所需之擴建或提升處理等級建設。
三、營運範圍包括:
(一)處理本工業區之納管污(廢)水。
(二)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檢視、巡查、清理及維護等相關事宜。
(三)污水及污泥處理設備之操作、維護及保養;污泥之清除、處理、處置及再利用等相關事宜。
(四)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線、人孔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修繕、更新或補足(內含人孔框蓋與雨水側溝蓋部分)及相關人孔蓋提升、異常管段淤積清理及相關整補維修等工作。
(五)污水及污泥處理設備之更新、擴充及增加。
(六)污水處理廠廠區、辦公室級各建築物之維護及清潔管理。
(七)違規排放廢污水(包括排入雨、污水下水道貨車運傾洩等)之管理或查報。
(八)下水道與其他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工作。
(九)負責申請、申報、宣導或辦理事項。
(十)其他所有為維持本計畫污水下水道系統正常運作所需之全部工作。
(十一)水質檢驗室之認證與水質取樣分析。
(十二)經工業局事前書面同意之其他事項。